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862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