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278號債權人中山市怡山光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
文治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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