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 李東原 兼法定代理人 陳如綺原李亭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玲李美瑩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卷內亦無足供估算該房屋交易價額之證據資料,是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俾計徵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如:該建物鑑價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李美玲、李美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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