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睿濬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睿濬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蘇宏杰法官吳旻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