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04號上訴人 吳麗萍 被上訴人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