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劉温妮 被告 黃鎮華
現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陳盈呈法官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