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34號抗告人 賴艾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美華 間因113年度救字第234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應補正抗告狀繕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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