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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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59號原告 余樹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