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38號原告 張正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愷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被告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0697號強制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債權額係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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