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林逸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至中 、 葛珈妤 及 楊國煒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1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