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鐘明靜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同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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