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419號
原   告  何金璇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
被   告  張基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1日下午3時36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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