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193號
原   告  陳光祥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孫玉坤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然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零捌拾萬元,第二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貳佰伍拾貳萬元,共計壹仟叁佰叁拾貳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叁萬
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外,尚應補繳玖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90,000元12月10%=10,8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
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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