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谷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范少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少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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