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270號
原   告  高光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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