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270號
原 告 高光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