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95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2樓之3
上訴人即
被 告 京維電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張臺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間給付使用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叁仟玖佰伍拾
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柒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