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宗育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張智學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110年度偵緝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莊宗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莊宗育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0年10月13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認被告應自111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張文俊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