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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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零肆拾叁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