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債務人 陳雍欣 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㈠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24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102年度
司南 消債調字第21號受理在案,並於102年5月23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請陳報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清償方案為何(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該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具體緣由為何?㈡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於麥味登餐店自102年6
月1日至今,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400元,請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麥味登餐店開立之薪資單(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各項津貼收入,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㈢請釋明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
、失業給付、傷病給付或其他社會津貼補助?如是,一併陳報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健保局辦理5年分期每
月支出1,090元,然依聲請人提出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分期繳納通知書,總期數為48期,若以每個月為一期計算,應為4年,而非5年,請查明該健康保險費分期繳納之總期數、積欠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並提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南承分字第0000000000號核定書。
㈤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每月支出行動電話通訊
費1,412元,然聲請人提出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2月、4月繳費通知,應繳金額均為613元,請釋明每月何以須支出1,412元?係基於何種用途每月支出之電話費高達1,412元?㈥聲請人是否曾向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洽談個別協商?如是,請釋明協商條件為何(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並提出有當事人雙方簽名用印之個別協商協議書、每月繳納分期款項之明細及收據。
㈦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聲請
人為福泉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請釋明該企業社目前是否尚在營業?如是,請提出最近五年內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否,亦請提出停止營業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