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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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許秀芬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偽造文書│││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94年6月17日起至94年│94年6月17日起至94年│94年4月18日起至94年9│││11月11日止│11月13日止│月2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315號│94年度毒偵字第3315號│94年度偵字第3909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66號│94年度訴字第1466號│95年度上易字第493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2月30日│94年12月30日│95年6月20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66號│94年度訴字第1466號│95年度上易字第4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月16日│95年1月16日│95年7月10日│├─┴──────┼──────────┼──────────┼──────────┤││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602號│95年度執字第602號│95年度執字第3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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