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八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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