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身為被繼承人甲○○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借款契約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