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4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