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2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如最近房屋課稅現值或造價證明書),並按此價額繳納
裁判費,及提出被告甲○○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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