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40號
原   告 丁○○
送達代收人  林佳靜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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