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40號
原 告 丁○○
送達代收人 林佳靜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