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調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台灣網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林佩蓉 即博士灣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
法第四百零五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租金事件,因屬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事件,依同法第四百二十四
條之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縣汐
止市,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兩造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即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而視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