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4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8,2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