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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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46號
原 告 乙○○
丙○○
甲○○
被 告 信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益村
被 告 貝佶特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參佰貳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