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財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乙○、甲○○間請求分配財產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後,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50,000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