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博程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高健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