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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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聲請人
及債權人 吳幸怡 律師即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徐天秀 等三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181,84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