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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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廖秀鳳

代理人 陳蔣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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