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人 高橋弘 代理人 林淑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高幸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人 高橋弘 代理人 林淑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高幸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