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 莊周明 犯罪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依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固得聲請移轉管轄,惟所謂審判恐難期公平,係指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不能保持公平者而言。如僅空言指摘,即難據以推定。本件聲請人甲○○聲請移轉管轄,僅泛稱新竹人文素質高,不像台東會受莊周明找關係(走後門)影響,會執法不公。其於台東告莊周明詐欺案(現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號案),審理時連調查都不予調查,即為最好實例云云,並未說明由有管轄權法院審判,如何不能保持公平之具體事實,其空言指摘,自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