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附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附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己○
乙○○丁○○丙○○上訴狀誤載為蘇戊○○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七十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茲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予以判決駁回。依上開說明,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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