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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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35號原告 廖康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聖宗 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聖宗等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