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思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瓏耀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基隆市中華國民小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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