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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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032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對人 王添德 相對人 林芸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林芸甄、王添德分別位於「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9」、「屏東縣○○鎮○里路○○號」之地址,寄送通知函1件,該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均蓋有「遷移不明」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函、退件信封原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均為臺中市○○區市○○○路○○○號即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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