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74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宜婷 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蕭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因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4號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何世全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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