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嘉簡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九九號
  原   告 丙○○○○社區溫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點五十分,在簡易法庭第一法
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陳 秀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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