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七九九號
原 告 丙○○○○社區溫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點五十分,在簡易法庭第一法
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陳 秀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