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告 江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萍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000元(起訴狀誤植為955,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陳素萍之住居所,應予補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