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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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62號上訴人 施宥辰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被上訴人 李俋萱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孫玉文法官劉秀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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