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2號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坤墀蔣鴻良蔣敏村蔣雪梅 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64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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