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7號上訴人六子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六子娛樂經紀整合行銷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瀅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沛清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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