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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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77號
原 告 王佩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啓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啓
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