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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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77號
原   告  王佩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啓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啓
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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