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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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42號
原   告  王佩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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