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林於忠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附民字第78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仕楓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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