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龍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模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3,8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守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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