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東峰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進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守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