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14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2日上午10
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A車),
沿承德路四段第3車道行駛,從後追撞沿同路段第4車道行
駛原告所有車號0000-00之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左後方
而肇事,致B車受損,原告共支出車輛修理費新台幣(以下
同)4萬5000元(工資2萬4083元、零件2萬917元)。為
此,請求判命被告如數給付。
三、經查,B車於上開時地遭撞擊致受損及維修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交通事故登記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
通事故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發票、行車執照各一份等件為
證;其中車禍事故部分,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被告駕駛A車575-YF號
車,沿承德路四段第3車道行駛,因欲閃避左側車輛而追撞
沿承德路四段第4車道行駛之B車車號0000-00左後方而肇
事等語在卷。足見被告駕駛A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堪予認定。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據此,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B車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以
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其修車費為4萬5000元(其中零件部分
為2萬917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
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A車係於93年6月15日出廠使
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據原告
提出行車執照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
日至發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
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98年2月12日為止,B車
使用年數,該車已實際使用4年8個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
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1萬8416元之後
,應以2501元為限(即2萬917元-1萬8416元=2501元,
計算式詳下載),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2萬4083元
,合計為2萬6584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
以其中2萬6584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20917×0.369=7718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369=4870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369=3073
第四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369
=1939
第五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00)×
0.369×8/12=816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7718+4870+3073+1939+816=18416